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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双鸭山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2023〕1号),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提振市场信心,增强发展预期,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围绕《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用足用好省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同时严格推进我市制定的政策措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牢牢锁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推动全市经济全面整体好转,稳步增长。

二、政策措施

(一)冬闲变冬忙做实项目前期,在重点项目建设上各县(区)、各部门主动开展敲门行动,逐一对接研究项目前期工作,权限内的审批事项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对以上事项全部代办帮办。围绕省财政拟安排的4亿元项目前期资金,全面梳理3月底前可以完成前期、上半年能够开工建设的省重点项目,做到应报尽报,全力申请奖补政策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出台《双鸭山市(市本级)重点项目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市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工作,对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上半年开工建设的省级重点项目推进单位予以奖励,对投资亿元以上项目,按照项目类别给予项目前期费用的20%—50%作为奖励,执行期到2023年6月30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力推动招商项目迅速落地,高效统筹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对已签约项目和拟建项目组织建设单位提前做好备工备料、设备采购等各项准备工作。对上半年能够开工建设形成实物工作量的省市级重点项目,根据市、县(区)财政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补。对省级重点项目实现开工建设并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单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度的3‰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执行期到2023年6月30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争取省对当季实现工业产值10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企业,按增量的1%给予奖励,每季度每户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负责申报〕

(五)落实省级延长实施企业纾困贷款周转金政策,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和重点企业按时还贷续贷,帮助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7月31日。指导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响应周转金政策,参与企业贷款周转金业务合作,帮助有合理续贷需求的存量贷款客户利用周转金“过桥”周转,缓解企业还贷资金压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常态化开展全市各级领导包联企业(项目)工作,2月中旬前全面开展包联企业全覆盖的“敲门行动”,变被动等企为主动扶企。通过现场走访、座谈调研、视频连线等方式进行新一轮有效对接,宣传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2023〕1号),及时帮助企业解决生产运行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促消费力度,全市全年发放政府消费券1100万元,在一季度集中发放不低于360万元,重点支持汽车、家电、百货、超市、餐饮等限上单位开展促销活动。〔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生活性服务业全面恢复。对符合入库纳统条件的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符合入库纳统条件的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产业个体每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让双鸭山恢复“烟火气”,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鼓励市内限上汽车销售企业采取购车附赠加油、保养等措施加大促销力度。〔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全市国有景区在2023年6月30日前免首道门票,在市年度消费券资金内给予一定补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经合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落实“引客入市”旅游支持政策,对游客(不含0469区域)在我市停留2天以上,旅游团组达到50人以上,文明服务、承诺守信且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分不同情况奖励0.5—2.5万元,对年度内旅行社接待来我市旅游的游客累计达到1万人次以上且文明服务、承诺守信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以上两项扶持政策不重复奖励。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缓缴到2023年3月31日。设立旅游专项理赔金,推行涉旅投诉先行赔付制度。〔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和各县(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电商企业加快发展,对电商企业地产品网络零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且在本市入统纳税的,按新增网络零售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执行期与省方案保持一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资源类产品进口和地产品出口,鼓励煤炭、铁矿砂、木材等资源类产品进口落地使用加工,对上半年进口额2000万(含)以上且商品落地率超50%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进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鼓励我市地产品出口,对上半年地产品出口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用于开展出口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5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补贴利率以贷款发放日最后一次公布的1年期LPR为准)。〔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对上半年新增进出口额2000万元(含)以上的外贸企业,增量部分每10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其中现有企业最高奖励40万元、当年新引入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鼓励金融机构为“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环比连续3个月下降时,实施阶段性维持、下调或取消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不动产登记负担,自2023年3月1日起,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首次登记费和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费予以免收。推行“带押过户”模式,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民银行双鸭山市中心支行、双鸭山银保监分局、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依法依规,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给予购房者一定比例补贴,更好促进房地产业恢复。按照《双鸭山市人才和二孩三孩家庭购房优惠政策》,在双鸭山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博士研究生、统招硕士研究生和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购买双鸭山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住宅的博士研究生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补贴500元/平方米;统招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补贴300元/平方米。具有双鸭山户籍,符合生育政策(在2021年10月29日后依法生育第二、第三个子女的家庭)的二孩家庭购买双鸭山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住宅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三孩家庭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执行期至2024年12月3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等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对中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30%以上提高到50%以上,对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由合同总额的50%以上提高到70%以上。政府采购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10%提高到20%。〔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面向我市中小微企业和重点企业,将贷款周转金手续费由1.5调整为0.5。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7月31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精准有力落实货币信贷政策,做好市域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加大“三农”领域信贷支持,向法人银行提供年利率2%的支农再贷款资金,对应贷款平均利率降至5.5%以下。做好普惠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向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提供年利率2%的支小再贷款资金,对应贷款平均利率降至5.5%以下。支持企业开展票据融资,向商业银行机构提供年利率2%的再贴现资金,引导票据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人民银行双鸭山市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将符合条件的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对2022年启动的新一轮“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投放期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双鸭山市中心支行、双鸭山银保监分局会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执行期至2023年12月31日。〔市税务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对2023年1—4月份利用温室开展果蔬正常生产(不包括3—4月份育苗),且单栋生产规模在5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每平方米2元的供热补贴,执行期至2023年4月30日。〔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确保政策直达快享。各责任部门要于政策措施印发日起优化提升服务,加强宣传解读,建立直达共享机制,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直达企业、直惠市场主体。同时,利用政府网站和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多渠道进行宣传,确保本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应享尽享。

(二)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围绕省、市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坚持“快、准、实”的工作推进标准,最大限度缩减工作流程,破除政策落地“中梗阻”,确保政策措施“直达快享”“免申即享”,切实全面提振增强市场主体发展信心和底气。

(三)细化政策实施路径。各县(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能够迅速落地见效。另本政策措施所有数据认定以统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数据为准,按照企业税收入库级次,分别由市、县(区)政府兑现奖励和落实补贴政策,省、市奖补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兑现。

(四)坚持全程跟踪问效。各县(区)、各部门要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将推进落实工作与“三航行动”相结合,将政策措施实施纳入“四个体系”推进落实,强化责任担当和评估督导,市纪检监委、组织、宣传、审计、营商环境等部门全程跟踪问效,政策落实缓慢或执行不力的单位通报整改,虚报数据、冒领奖励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政策落实得力的树立典型、宣传奖励。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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